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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引发热议,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任重道远

    

工程建设领域“最低价中标”近来再次成为焦点话题。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直击“最低价中标”现实痛点,引发不少人的共鸣。

多位工程建设领域业内人士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原则,本意是为控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如果简单机械理解并滥用“最低价”、约束机制不健全且视价格为评标的唯一要素,就容易使参与投标企业不断压低价格、形成恶性竞争。这样一来,一些重视质量控制和成本核算的企业很容易被排除在外,而一些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重视质量的企业却中了标,自然会影响工程质量。

被滥用的“最低价中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不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显然,“最低价中标”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由于“最低价中标”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省事”“避嫌”,在对相关项目进行招标操作的过程中,纷纷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做法。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总工程师田春艳日前表示:“如果投标方不顾成本,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在利益的驱使下,就容易导致后期出现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同时,还容易出现安全事故以及引发建筑工人讨薪等,影响社会稳定。”

田春艳进一步指出,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原理,一家单位采用极低价格中标,很快就会使整个区域或行业内的其他企业效仿,而真正讲究诚信、重视质量、不断投入提高科研技术水平的企业就会处于不利状态,甚至无法生存。长此以往,健康的市场秩序将被严重扰乱,不利于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中铁四局集团总经理王传霖也认为被滥用的“最低价中标”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正当竞争。“一旦出现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性竞争,部分企业势必会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规方式来降低成本,这样一来,必然会影响工程的品质。”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第二事业部总经理曹艳军在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虽然有综合评分法,但现实中很多业主为了利益最大化,还是会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从业主一方考虑看似是合理的,但如果约束机制不到位,就会导致参与投标环节企业间形成恶性竞争。”

完善招投标制度迫在眉睫

为防止“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危害,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发布的《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提出,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推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以此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2018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839号建议的答复》中进一步表示,“最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在实践运用中经常被滥用和错用,加上诚信体系不健全和标后合同履约监管不到位,导致低价低质、弄虚作假等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发改委方面表示,目前正在牵头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拟从严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情形、赋予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予以核实的责任、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遏制实践中滥用和错用“最低价中标”以及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很明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时关键的一点是“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但这一关键规定并没有得到执行,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无法评判是否低于成本价,反而是单纯看报价,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田春艳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干脆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或其他科学的评标办法。同时,对从招标到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加强监督,保证招标公开、规范;完善招标过程中的问题追责机制。

一位在中国政府网上留言的网友也建议应以成本价加上合理的行业平均利润为基础价,并综合考虑信誉、业绩、管理、技术等指标。同时要加大交叉或异地稽查力度,保证工程领域招投标文件资料与现场实际施工的情况相吻合。

“‘最低价中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否完全取消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连嘉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臧维力向中国建设报记者表示,对于那些较为简单、容易控制质量的工程,可以选择“最低价中标法”;但对于工艺复杂或将对百姓民生产生长远影响的工程,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样有助于保证工程质量。

王传霖则建议尽早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探索实践,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使“最低价”与市场价相协调。同时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业成本价格体系和监督约束机制,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严惩那些为自身利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在中标后以次充好的企业,为招投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建设网